2005年11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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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证责任转移帮送货人打赢官司
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10月24日,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让原告欣喜若狂。法官巧妙依法运用了“举证责任转移”,从而使案件跳出了“该举证者不举证,无法举证者硬举证”的怪圈。
  10月31日,记者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刘涛和此案审判员周蓓法官。

  收货人不是该单位的员工
  刘涛告诉记者,原告杭州康灵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称康灵公司)自2004年6月份以来,一直是被告杭州珍品餐饮有限公司惟一的酒水、饮料供应商,到是年12月,共发生了9万余元的经济往来。其中9月至12月的5万余元货款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。原告方称:“我这儿有送货凭证,你们单位的收货人都在上面签了字的。”而被告方却宣称:“在送货单上签字的除了‘李湘农’外,其余的‘金贵梨’、‘甘群’、‘茅吉生’等人我们根本不认识,也没有收到过相关的酒水、饮料。”
  双方就这5万余元的货款进行了多次交涉,最后康灵公司于今年7月22日将珍品餐饮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  “按照以往的经验,这样的官司是非常难打的。因为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原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。此案中康灵公司只有证明了‘金贵梨’、‘甘群’、‘茅吉生’等人的确为珍品公司的员工,胜诉才有可能。而这一点恰恰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,因为一家公司不可能知晓另一家公司内部的人事变动情况。”刘涛说。

  确认签收3人身份成关键
  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周蓓告诉记者,现在因经济往来中存在的不规范或者法律上的疏漏,导致这类纠纷的案子越来越多,而举证的关键往往落到确定对方单位一些人员的身份上。
  周蓓说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》第75条规定: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,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。”因此,在举证妨碍事实获得证明后,法院可以确定举证责任转移。
  “法庭在充分考虑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和陈述之后,认为只有珍品公司证明了这3人在9至12月份不是本单位员工,才能不支付这5万余元的货款。”
  周蓓还告诉记者,由于最终珍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这3人在9至12月份不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据材料,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所以败诉。